【案情】
某工程公司委托原告陈某购买了3箱茶叶,后陈某要求该公司付款时,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付款,并称委托陈某购买茶叶虽是事实,但根据其提交的发票来看,所购买的茶叶并未达到3万元,而是1.39万元,陈某无权要求支付3万元的茶叶款项。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工程公司支付3万元。
【评析】
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各类商品的需求增加,委托他人购物的情况逐渐增多,即人们常说的“代购”。代购行为虽已稀松平常,但如若不在确定委托关系时明确是否有委托费用、明确界定委托费用标准,难免会引起歧义,增加诉累,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在代购过程中,委托双方应明确委托事项,避免模糊约定,对于物品的类型、质量、数量、价格、代购服务费用等重要事项应当进行明确磋商,避免出现委托方与受托方针对服务费用支付不明的情况,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不利于后续寻求司法救济。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工程公司委托陈某购买茶叶,双方已形成委托关系,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陈某购买茶叶实际花费金额1.39万元,某工程公司对此应当予以支付;超出该金额的费用,陈某认为系应当支付的服务费,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曾就委托报酬进行约定,且陈某向某工程公司发送的微信聊天内容也并未写明3万元包含服务费用,因此,对陈某主张要求支付委托报酬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陈某为完成受委托事项必然要支出一定费用,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处理事务所需的费用,故法院最终酌定承担相关费用为1000元。
刘悦 薛蕾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