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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如何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2025-08-12 10:3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楚某。乙公司与甲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甲公司拖欠乙公司一笔货款。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将甲公司和楚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楚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楚某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在庭审过程中,楚某积极应对,提交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评析】

一人公司股东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核心在于遵循法律规定,并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一人公司股东负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责任,且编制并审计财务会计报告是关键环节。

本案中,楚某首先提供了甲公司自成立以来完整、连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这些报告均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详细记录了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情况,清晰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通过这些审计报告,能够直观地看到公司的资金流向明确,每一笔收支都有合理的记载和解释,与楚某个人的财产往来区分明显,不存在账目混乱或资金随意挪用的情况。

除了审计报告,楚某还提供了公司独立的财务制度文件。该财务制度明确规定了公司财务审批流程、资金使用规范、财务人员职责等内容,从制度层面保障了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例如,制度规定公司的重大资金支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且审批记录都完整保存。这表明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有独立的运作体系,并非股东个人随意操控。

楚某进一步提交了公司与个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从明细中可以看出,公司账户与楚某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有明确的用途说明和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支持文件。比如,公司向楚某支付的款项多为股东分红,且都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而楚某向公司投入的资金也都明确记录为股东出资。这些交易明细清晰地展示了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核算,不存在资金混同的迹象。

此外,楚某还提供了公司的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公司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与楚某的住所完全分开;公司员工与楚某之间不存在身份混同的情况,员工的招聘、管理、薪酬发放等都按照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独立进行。这些证据从多个角度证明了公司在经营场所和人员管理方面的独立性,进一步佐证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楚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楚某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完整、连续,且由专业机构出具,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公司的财务制度规范、健全,从制度层面保障了财务独立性;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晰地反映了公司与个人财产的独立核算;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员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也充分证明了公司在经营场所和人员管理方面的独立性。综合这些证据,法院最终认定楚某已充分举证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楚某无需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王焱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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