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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暴力后又驾驶他人车辆逃跑如何定性
2025-08-08 16:5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史某为情人关系,二人在相处期间多次因为经济和情感问题发生争执。某日发生争执后,吴某驾驶自己的A车撞击史某乘坐的由朱某驾驶的B车并将车辆逼停。随后,吴某右手持匕首进入B车内对史某、朱某捅戳数刀,史某和朱某弃车逃跑。后吴某准备驾驶自己的A车逃离现场,因车辆损坏无法驾驶,便将朱某的B车开走。途中,吴某欲驾车投河自杀,因车辆撞树未遂,便在B车内纵火,后因火势变大吴某心生恐惧弃车,B车因吴某纵火被烧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吴某趁人不备驾驶他人车辆逃跑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吴某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首先,吴某持刀捅刺史某、朱某后,趁两名被害人逃跑无法看管车辆之际,夺取被害人汽车驶离,不属于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汽车,故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吴某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故意伤害史某、朱某,暴力行为应当单独评价。最后,吴某夺取车辆是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夺回的情形而公然夺取财物,其在抢夺车辆后欲连人带车投河,因客观障碍无法得逞,又点燃车辆自焚,反映出吴某对于被开走的车辆不仅有使用的行为,在事实上也排除了车主的占有,即将车辆作为自己所有物进行处分。综上,吴某的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郭大江 钟晓雅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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