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盗窃购物卡犯罪数额的认定
2025-08-08 16:4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刘某在某市一大型超市地下停车场,通过拉车门方式盗窃贾某京东E卡2张,该卡面值2000元,系贾某实名购买。刘某随后将其中一张京东E卡送给朋友徐某(徐某对该卡来源不知情),另一张未使用。徐某将自己的京东账户与该京东E卡绑定激活后,在京东商城线上消费800余元。贾某发现上述卡片被盗后,通过联系京东客服提供购买订单及实名信息,将该卡冻结并挂失,其损失仅为800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未达到构罪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盗窃并激活绑定京东E卡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既遂,对于卡内未使用部分金额应计入犯罪数额。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京东E卡是京东公司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该卡具有预付性质。消费者购买后,卡内有预付的金额,可在京东平台指定范围内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费用,符合有价支付凭证的特征。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以下规定,“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上述司法解释强调“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而京东E卡是电子支付凭证,行为人将该卡片激活绑定到自己的京东账号后,实质上已经实现了对卡内金额2000元的完全控制,与自己掌控现金无异,随时可以在卡片载明的指定平台上购物消费,徐某已经消费800余元即证实此点,被害人贾某实际上已经失去了对2000元钱款的控制,上述绑定行为应视为刘某盗窃既遂,可理解为“兑现”。而被害人贾某通过京东客服及时挂失止损,徐某及刘某对剩余钱款未来得及消费,应视为消费者的自力救济,当属于事后挽回情节,不影响盗窃既遂的认定,只对量刑产生影响。综上,本案应认定2000元的盗窃数额,刘某构成盗窃罪既遂。

王培

责编:舒馨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