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张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规定的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张某于2023年5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45万元结清本案。协议达成后,张某于2023年5月30日、6月1日、6月14日分三次履行了45万元的赔偿款。2024年6月7日,陈某以张某未依照和解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评析】
执行和解,是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以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长期的司法实务表明,对不完全履行应做客观分析,如属特定情形下的瑕疵履行,应排除于恢复执行之外。
权利人认可的瑕疵履行排除。在公平原则之下,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执行和解达成后,如被执行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就履行期限、方式变更等形成共识,并按新的共识履行,就不宜认定为不完全履行。当然,如未实际按期履行,但延迟履行时得到权利人谅解的,也不宜视为不完全履行。
出现不可抗力的瑕疵履行排除。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现了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按照原协议履行,且被执行人已尽到最大的努力来弥补损失或采取了替代履行方式,便可认定为与不可抗力有关的瑕疵履行,只要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内容,就不可恢复执行。
极度轻微的瑕疵履行排除。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经济原则,虽然并未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作为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款提出,但该原则的精神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多个条款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诉讼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尽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耗费。其实,执行过程中也同样存在适用诉讼经济原则的问题。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如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了绝大部分内容,未如期履行的部分占比较小,且对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影响不大,同时申请执行人接受履行后长时间未提出异议,可认为极度轻微的瑕疵履行。同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时间节点适逢节假日时,有时会因计算失误或短暂失忆造成极短时间的延迟履行,且被执行人又能够给出合理的解释,而相关瑕疵对申请执行人实际影响较小的,也可认定为极度轻微的履行瑕疵。
本案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收入状况出现了较大变化,其积极与申请人沟通,获得了申请人的谅解,留存了相关证据,且延迟履行时间较短,对申请人影响不大,应排除恢复执行。即便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也不宜予以支持。
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