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通过网络平台线上签订《租赁服务协议》一份,某公司将一部全新手机租赁给王某,租期一年。合同约定了商品租金、商品押金等。除此之外,合同另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王某应及时将设备归还某公司,某公司在收到设备后经检测准确无损坏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押金;王某同意在其逾期支付租金超过7个自然日的情形发生时,某公司和王某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王某同意无条件支付买断款买断本协议租赁设备;买断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因王某逾期支付租金,某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双方租赁关系转化为买卖关系,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买断款。
【评析】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很多平台利用年轻人追求时髦和新潮的心态,纷纷推出了“网上租赁手机”业务,租赁物大多为该年度最新高档手机。因高档手机更新换代频繁且价格较高,很多年轻人缺乏全额购买手机的能力,但却想尽快使用最新款的设备。此时,在网络平台租赁全新手机使用似乎成了不错的选择。承租人每月只需要支付几百元的租金即可提前获得手机的使用权。但是租赁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极为严苛的违约条款,即一旦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则双方的租赁关系转换为买卖关系,承租人需要支付远超手机发售价格的高额买断款,进而被出租人起诉要求买断租赁物。笔者检索相关案件,发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三种审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买断款,故法院支持出租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合同约定的买断价过高,远超手机发售价格,为规范手机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遏制违约行为并兼顾公平原则,法院酌定买断价不超过手机发售价格的130%。第三种观点也是笔者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尽管在名称设置上为租赁合同,但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出租人在租赁物的租金及买断价的设定上远超设备原始价值,该合同的实质是以租赁形式实现融资目的,符合融资租赁“融资+融物”的法律特征,此类合同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从事融资租赁金融业务必须取得金融许可,出租人未取得金融许可,擅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违反了金融许可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署的合同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故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手机,若因承租人未能及时向出租人返还手机,且不可避免地因使用而发生贬值风险,降低手机的效用,则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相当于合同签订时手机价值数额的款项,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及押金直接用于抵扣款项。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消费观念的改变,出租手机业务悄然兴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应遵守法律规定。法院裁判应当引导承租人树立正确的信贷消费观念,更应当对出租平台“以出租之名行融资之实”的逃避金融监管的违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