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运输30吨棉纱至某地,乙公司转委托于某某驾驶案涉车辆运输。尚某为案涉车辆车主,于某某为货物实际承运人。因尚某与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尚某将案涉车辆及车上30吨棉纱扣留。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要求乙公司尽快处理货物被扣留事宜,如客户退货,影响正常销售,将按照承运商赔付处理。后乙公司与尚某、于某某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尚某与于某某的经济纠纷通过诉讼解决,乙公司为于某某提供40万元担保金,并先行支付尚某10万元;尚某收到担保金后,将货物归还给乙公司。同日,乙公司向尚某转账10万元。后乙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其为避免大额损失,尽快取回货物,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签订三方协议,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案涉协议,并由尚某返还10万元担保金及相关利息。尚某辩称,其并未实施胁迫行为,案涉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予以撤销。
【评析】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要件有四:1.一方或者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2.一方或者第三人具有胁迫的故意;3.胁迫行为本身是非法的;4.受胁迫方因一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而被迫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尚某因与于某某存在经济纠纷,扣押了乙公司的承运货物,后乙公司与尚某多次协商不成。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函后,乙公司遂与尚某、于某某签订案涉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为于某某提供担保,并先行向尚某支付了10万元保证金。
首先,在乙公司与尚某协商过程中,尚某明确表示除非乙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不然不会放货。乙公司在面对巨额赔付的经济压力下,不得已签订了案涉协议。对此,应当认定尚某对乙公司实施了胁迫行为,尚某具有胁迫乙公司支付钱款的故意。其次,尚某虽为案涉车辆车主,但乙公司合法委托于某某运输货物,尚某无权扣留乙公司承运的货物,即尚某的扣货行为具有非法性。最后,乙公司与尚某之前并无经济往来,如果没有尚某扣货的胁迫行为,乙公司不会签订案涉协议,也不会向尚某先行支付10万元担保金。因此,可以认定尚某扣货的胁迫行为使得乙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案涉协议,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诉请应予支持。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乙公司亦有权要求尚某返还10万元保证金及相关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虽然受到经济压力,但尚未达到压制或支配其意志的程度,也未影响其自主订约的地位,尚某并未实施经济胁迫行为,乙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尚某扣货的胁迫行为使得乙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案涉协议,对此,乙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最终改判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刘凯 何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