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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他人窝藏自己是否属于立功
2025-07-31 10:0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武某诈骗他人30万元,案发后,武某朋友赵某明知武某因诈骗被公安机关调查还为其提供住所,并提供1万元让其到外地甲市躲避。两个月后,武某在甲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赵某窝藏的行为,根据武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发现赵某窝藏犯罪事实,并将其抓获。

【评析】

对于武某主动供述窝藏人赵某的窝藏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武某能够认定具有立功情节。公安机关根据武某提供的举报线索进行立案侦查,并查实了赵某窝藏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某不能认定具有立功情节。武某举报赵某窝藏自己的行为属于其应当供述的范围,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中典型的连累犯有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洗钱罪,包庇毒品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连累犯是指事先与他人无同谋,也未曾允诺事后会提供帮助,但在事后明知他人已经实施了犯罪,仍然向其提供帮助,帮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立功,可以根据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只有供述他人犯罪行为才可成立立功,若只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坦白或自首。举报连累犯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看连累犯的行为是否属于“他人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从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知,“他人犯罪行为”应是与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武某揭发的朋友赵某的窝藏犯罪行为,与武某自身潜逃、躲避行为都紧密关联,因此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从立功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立功制度的本意是为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励犯罪分子作出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从而减轻自己的罪责,并获得司法机关的从宽处罚。如果将上述行为认定为立功,那么犯罪分子完全可以通过亲友制造窝藏犯罪,然后再通过事后举报构成立功来减轻自己的刑罚,这与立功的立法本意是相违背的。此外,举报连累犯的行为已经足以被坦白制度所评价,所以也不需要另外评价为立功制度,因此举报连累犯的行为不成立立功。

姜剑峰 谢先丹 高慧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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