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活动,仍提供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卡、交通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给他人参与四方平台支付结算(即“跑分”)。现查明,他人用其银行卡收取转移涉诈资金145万余元,其中包括C市被害人王某某等人被诈骗款44万余元。在参与“跑分”期间,李某建设银行卡被冻结,后其使用手机银行将其交通银行卡内资金9900元转移至个人支付宝账户,并在ATM机取现5000元,前述资金均为网诈被害人钱款。
【评析】
关于李某在“跑分”期间将银行卡内资金取现并向自己支付宝账户转账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存款占有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争议的焦点,在供卡型帮信、掩隐犯罪的场景下,银行卡与卡主分离进一步影响了对银行账户中存款占有归属的认定。本案系典型的“黑吃黑”,李某已将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后在上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内资金据为己有,如何认定该款项的归属及李某行为的性质,应当从行为所侵犯权利本质出发。
虽然本案侵犯的客体是赃物,但实质上承载了国家对赃物的管理权和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侵犯赃物的所有权本质上侵犯了国家对赃物的管理权(所有权)或原始权利人对赃物的返还请求权,行为人应当负侵权责任。行为人“黑吃黑”实际上是侵财行为,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应当以犯罪论处。
赃款在本案中是以存款形式存在李某的银行账户中,其虽然供卡,但上家并未采用更改密码等方式对李某的占有进行一定的限制,其仍然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甚至挂失手段对存款进行占有,其与上家系共同占有人。在共同占有的场合,李某未经其他共同占有人同意,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转变为自己单独占有,无疑是对共同占有的打破,而不是对上家委托占有财物的侵犯,属于在他人不知情情况下秘密转移占有的盗窃行为,因数额已达追诉标准,应以盗窃罪论处。
张铸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