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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婚前应“如实告知”
2025-07-29 17:0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6月,秦某与王某经人介绍后相识,经过一年多的相处,两人于202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虽然婚前王某告知了秦某她曾经“离过婚、受过刺激”,但当时秦某不以为然。在婚后生活中,秦某发现王某情绪时常不稳定,甚至出现割腕自杀和摔砸餐具等过激行为。更让秦某震惊的是,他查询得知,王某在婚前就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属于持证精神病患者。秦某认为自己基于错误认识与王某结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相情感障碍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王某是否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虽然民法典未明确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等。此外,重大疾病通常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双相情感障碍作为一种重性精神病,对患者的日常生活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应属上述不宜结婚的有关精神病,亦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疾病。在医学上,双相情感障碍是一种慢性、复发性且可能严重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的精神疾病,符合重大疾病的认定标准。

上述“如实告知”内容应当包含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缔结婚姻关系而应当知情的基本信息,既包括患病事实,亦包括所患疾病发展程度。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曾于双方婚前表示“离过婚、受过刺激”,但未明确被告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以及所患精神疾病的类型、程度等,故不能视为其已尽到据实详尽的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王某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该案婚姻应当属于可撤销婚姻。

李瑶 田志成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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