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外卖骑手等待派单应属履职过程
2025-07-29 17:0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外卖骑手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某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唐某认为其为某配送公司骑手,事故发生时已上线等待配送公司派单,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配送公司则认为事发时仅处于等待派单过程中,配送公司仅在订单派送期间享受派单利益、承担派单风险,故应由唐某自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外卖骑手在等待派单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认定为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新就业职业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期间”的定义是从接到订单任务开始,到完成订单任务结束后一个小时之内,不应当扩大适用范围,故等待派单不应该视为是履行职务过程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派单非唐某主动获得,而由配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分派,其间唐某一直在线等待派单,仍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外卖行业属于新就业形态,外卖骑手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应当根据其行业特点,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外卖骑手在配送公司从事配送工作,接受公司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并根据派单按时完成配送任务,且外卖骑手的工资报酬通常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及奖励等项目,表明配送公司对外卖骑手的工作情况存在相应的考核与管理,并据此支付报酬,可认定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另一方面,外卖骑手的工作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自主性,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其登录平台等待派单,是为了随时接受并执行配送任务,这是外卖配送工作流程的一部分。现实生活中,基于配送效率和工作收益等因素,平台往往会按照就近原则向商家附近的外卖骑手派单,骑手也会考虑到更易接单的商家密集区域等待派单,故客观存在骑手会前往订单密集的区域“候单”的情况,此时即使骑手在等待派单,但随时可能接到订单并投入工作,与执行配送任务存在紧密的关联性,结合外卖行业的工作特点,外卖骑手等待派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刘叶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