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受某建筑公司雇佣到某项目从事油漆工作,约定工资为350元每天,每天工作10小时,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每小时40元;用工时间为1个月(如有必要可以延长),通过面部考勤计时发放工资,如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打卡,应向项目负责人备案。在工作期间,王某服从公司在分工、生活管理等方面的统一安排。工作过程中,王某因脚手架倾倒,从脚手架上坠落受伤。王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用人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相应减轻或者免除用工者的赔偿责任。王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从属性关系,参照与其最为相近的劳动关系,由建筑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赔偿主体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一旦受到损害,能够尽快获得赔偿,弥补损失,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负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劳动价值,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服从公司在分工、生活管理等方面的统一安排,服从考勤管理,按照工时计算劳动报酬,双方亦存在监督、管理的关系,在工作模式、管理方式、劳动报酬计付方式等方面与劳动关系类似,只因工作量不固定,双方未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该建筑公司相较于个人用工者在专业水平、经济实力、承担风险的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上存在显著优势,作为项目生产的获益者,应当为提供劳务者准备更加充分的保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符合公平正义。如在此类纠纷中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用人单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用工成本较高、责任较重,可能更倾向于扩大劳务关系的比重或尽量避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将不利于提供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对于社会用工关系的长期稳定性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均无益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则具有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正向作用,亦可引导用人单位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使无辜损害由国家和社会合理负担,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李思 卢小利 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