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怀疑被害人许某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前往许某住处对其实施殴打,致许某头部受伤入院治疗。许某住院期间伤情呈现好转迹象,血肿有所吸收缩小,住院治疗三日后未遵医嘱自行出院返家。许某返家后有饮酒行为,于饮酒后次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许某符合左面部遭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继发脑干出血死亡。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的死亡结果与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结果与先前的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介入因素而中断存疑,张某不应对许某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后续出现的介入因素,被害人未遵医嘱自行离院及饮酒行为,是否足以中断张某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来看,张某的殴打行为固然造成了许某右侧颅板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然而在院方有效治疗下,许某伤情已呈现好转、血肿吸收的积极态势,此时该伤害行为直接导致死亡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
从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来看,张某在颅脑损伤未愈的情况下,未遵医嘱、在伤情未稳且风险期内自行中断治疗离院,明显违背医疗常规和自我保护义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异常性。因酒精具有扩张血管、升高血压、影响凝血功能等作用,对颅脑损伤患者而言,饮酒行为本身即具有诱发或加重颅内出血的高度风险,其异常性尤为突出。
从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来看,在伤情已初步控制、趋向好转的背景下,被害人擅自离院,脱离了必要的医疗监护和及时救治条件,使自身暴露于风险之中。其后的饮酒行为,极有可能成为诱发或加剧颅内出血,特别是脑干出血的关键诱因。
从介入因素是否超出行为人责任范围来看,许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自行决定离院及饮酒的行为,属于其自主决定和风险自担的范畴。张某的伤害行为虽系起因,但其对被害人后续在院外自主实施的、高度异常的、显著增加风险的行为既无法预见,更无法控制,故难以将此介入因素视为在张某的责任范围之内。综上,许某死亡结果与张某伤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介入因素而中断存疑,张某不应对许某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需对初始伤害结果负责。
袁亚芹 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