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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型票据诈骗罪的司法评断
2025-07-24 10: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A公司在某银行向B公司开具承兑汇票,因B公司不愿承担利息,通过票据背书将票据交还给A公司,由A公司自行贴现。A公司通过他人介绍联系C公司进行贴现。C公司实际控制人拿到汇票后在A公司不知情情况下,将自己控制的D公司背书为B公司下家。后D公司收到贴现款,部分转账给A公司,部分私自截留,拒不返还。

【评析】

取得他人承兑汇票,在办理贴现后私自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的行为,是否属于冒用他人汇票,从而构成票据诈骗罪?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承诺帮助办理汇票贴现的方式取得汇票,在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诈骗罪。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取得汇票后,私自截留贴现款的行为是一种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他人票据的冒用他人汇票的行为,而冒用他人票据的来源不影响其冒用行为的性质,应认定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冒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假冒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和擅用票据权利人的名义,行使本属于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这种票据权利包括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这也是冒用型票据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所在。冒用的行为方式不限于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使用他人票据的行为,还应包括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C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代理票据贴现业务过程中,私自背书和办理贴现后截留贴现款拒不返还,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的冒用他人票据的行为,侵犯了票据权利人对票据贴现款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李雪雅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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