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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虚增金额”诉讼的定性分析
2025-07-24 10:0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16年至2018年间,许某采取虚构借款金额、收取“砍头息”的方式虚增债务,向张某、蔡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放贷。一旦借款人未如期偿还本金或利息,许某便将其起诉至法院。由于大部分借款人未出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许某起诉的大部分案件获得胜诉判决,从而将虚增的债务合法化。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虚增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属于民事虚假诉讼。因为此类案件存在真实的债务,只是数额虚增,而不是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也不属于民事虚假诉讼范畴。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特定情形的“虚增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民事虚假诉讼,许某虚增借款金额,与实际出借金额相差悬殊,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

判断“虚增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虚假诉讼,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套路贷”、职业放贷、高利贷常常采用翻倍写借条、收取“砍头息”等方式虚增借贷金额,虽然真假债务交织,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是让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变相成为出借人实现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的手段,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不同,这就需要将特定情形的“虚增金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纳入民事虚假诉讼范畴。在本案中出借人故意隐瞒实际借款金额,企图通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借款本金和合法利息以外的借款人其他财产,且出借人长期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虚增借贷金额贷款,符合“套路贷”、职业放贷、高利贷等行为的特征,可以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

王榕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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