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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用工协议中真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025-06-17 09: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9年4月,某服务外包公司与某买菜平台运营方签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由其承担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并自行管理服务人员。同年7月,该公司安排张某至买菜站点从事配送工作,双方签订《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为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报酬按照多劳多得计算。但实际操作中,张某的报酬包含基本工资、按单计酬及奖励,且需按排班表打卡、服从站点管理,无配送任务时需在站内做杂活。2019年8月,张某在站内执行任务时受伤,此后未再工作。张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以申请工伤认定,仲裁机构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服务外包公司与张某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有重大影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获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承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义务。实践中存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需穿透合同形式,回归用工实质。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从事有报酬的从属性劳动。

本案中,首先,张某需按排班表打卡、服从派单,无任务时亦需在岗,自主性受限,体现其人格从属性。其次,张某的报酬由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及奖励构成,表明用人单位的存在考核管理,体现其经济从属性。最后,配送业务是该服务外包公司承揽业务的核心组成部分,张某的工作直接服务于公司经营,体现其组织从属性。尽管协议名为“合作”“承揽”,但实际履行中企业对劳动者实施支配性管理控制,构成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因此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洁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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