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在某建筑工地,持铲车操作证的孙某与于某配合进行碎石作业。在操作铲车铲石头过程中,于某指挥孙某将铲车上的石头缓慢倒进机器中,如果发生大石块卡住机器的情况,也是由于某负责处理。某天夜间9时许,上述二人再次进行碎石作业,由于工地灰尘较大,加之周围有大型货运车辆持续运送石头,导致作业区域内视线不佳,周围亦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孙某曾看到于某前往工棚,但未注意到其何时返回作业区域。大约晚上11时许,孙某在操作铲车过程中倒车撞到于某,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对于孙某在作业过程中操作铲车致工友于某死亡的行为,如何予以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是在铲车生产、作业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设置安全防范措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较为合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因在操作铲车过程中处于视线盲区,加之现场未设置安全防范措施,因操作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不构成犯罪。本案发生在晚上11点多,此前孙某看到于某前往工棚,未料到其还会返回作业现场,而于某即便履行自己职责返回现场,也需注意同铲车保持一定距离,加之现场灰尘较大,铲车倒车时又处于孙某视线盲区,未料到事故发生,应定性为意外事件。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由于违反安全生产等有关的管理规定而发生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因此,违反安全管理规范亦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范要素。而本罪所违反的安全管理规范主要涉及以下三类规范或者制度:一是国家颁布的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法规;二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上级管理机构所拟定的规范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三是实践中公认的操作习惯和惯例。行为人只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了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定导致严重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与本罪没有关联。过失致人死亡罪,则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一种违反行为人自身意愿的犯罪行为,行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行为人自身对事物的预见或者判断能力错误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本案中,孙某是在铲车作业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致人死亡,是造成被害人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孙某对死亡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较为妥当。
王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