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8月,黄某入职某医院担任医生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次月,黄某与某医院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约定将黄某派至某三甲医院规培三年,规培期间黄某与某医院的劳动关系不变,规培结束后,黄某须在某医院工作满十年,若黄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全额返还规培期间的工资。黄某规培期满后于2022年10月返回某医院工作。2023年4月,黄某向某医院提出离职,双方签署结算协议,载明某医院支付黄某的工资及奖金分摊至未履行服务期部分为8万余元,扣减某医院欠付的工资及奖金4万余元后,黄某赔偿某医院4.4万元。黄某支付该赔偿款后离职,并入职其他医院从事医生工作。后黄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请求某医院返还结算协议扣减的工资及奖金4万余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约定需承担违约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医疗卫生人才培养的重要制度,目的在于提升受训者临床诊疗能力与职业素养,属于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范畴。此情形下,医院与规培医生通过协议约定服务期,是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入的合理保护。故医疗机构为完成规范化培训的医务人员提供专项岗位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规培医生在服务期内违约跳槽,不仅导致医院前期培训投入无法收回,更可能打乱其人才培养规划,对医疗队伍稳定和公共服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本案中,某医院安排黄某至其他医院规培并依约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及奖金,上述费用系某医院基于黄某提供不低于十年服务而投入的资金及人力成本。但黄某在培训返岗后不足半年即离职,使某医院对服务期的合理期待落空。黄某在明知自身违约的情况下与某医院签订离职结算协议,无明显不当,且与培训协议约定相符,应属有效。黄某主张某医院返还结算协议中已抵扣的工资及奖金,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李培红 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