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行撕扯扭打,双方在拉扯过程中,张某佩戴的项链不慎掉落,被在现场劝架的陈某发现后,抛到现场附近的油菜田里,以便日后拾取。后在张某报案后陈某主动带民警在油菜田里寻得挂坠。经鉴定,该项链价值5万元。
【评析】
对于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属于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因此构成侵占罪;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认为应当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认定陈某行为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窃取的行为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就本案来说,被害人张某项链掉落之后第一时间察觉,并立即展开寻找,案发当晚视线较清晰,地面无杂物,在场人员固定。虽然项链、吊坠暂时脱离张某控制,但是只要认真寻找,足以找到其所遗落之物。因此,该项链仍然处于张某支配范围内,张某对财物的第一控制依然存在,陈某以不为他人所感知的方式占有他人之物,属于秘密窃取行为。
盗窃罪客观要件表现为:打破旧占有、建立新占有;主观要件表现为:认识到窃取之物是他人占有之物,仍将他人占有之物转移至本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对他人因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除此之外,成立盗窃罪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排除权利人的控制,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财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用途进行利用、处分意思。被告人陈某将吊坠藏于油菜田里佐证其具有利用意思,且在公安部门的调查中,陈某亦供认存在将项链占为己有的想法。以上行为,足以认定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在本案中,对于这种拾得遗落物并藏匿的行为,兼具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构成盗窃罪。
高沿江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