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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移送案件,当事人能否提起管辖权异议
2025-05-23 11:1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将案涉项目委托乙公司承建,合同未约定纠纷解决条款。乙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甲公司未及时给付结算款项。经多次催要未果,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案涉项目所在地A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项。A法院立案受理后,经查甲公司住所地B法院已在先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故A法院依照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职权裁定将该案移送至B法院审理。B法院立案后,乙公司向B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B法院应将该案退回A法院审理。

【评析】

由于破产法属于特别的民事诉讼程序法,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没有争议。争议在于对乙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B法院应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本案系依职权裁定移送管辖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不能按照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

移送管辖是法院依职权纠正管辖错误的职权行为,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和申请再审。对于依职权移送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移送管辖能够成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故即使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不能按照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对于移送管辖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即依职权移送的案件虽然法院不得适用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仍应当依职权进行审查。

本案中,B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对于乙公司管辖权的异议申请,不能按照管辖权异议案件程序进行处理。为保障当事人的权利,B法院应对该案B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若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B法院具有管辖权,可向当事人进一步释明具有管辖权的理由及上述法律规定;若当事人的异议成立,B法院确无管辖权,则应将该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自行退回A法院。

傅静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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