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0月份,张某以李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偿还借款。借条出具时间是2022年11月份,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是月利率2%,担保人孙某也在借条上签字。李某辩称虽然是张某向他转账的,但其不认识张某,借条是出具给姐夫居某的,当时借条中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法院因此追加居某为第三人,居某陈述是他介绍张某借钱给李某,借款的时候张某并未参与,但是已经告知是张某借钱给李某。
【评析】
本案中,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2022年下半年,居某被法院判决认定为职业放贷人,本案可能是居某以关联关系人张某的名义对外放贷,规避职业放贷人的相关规定。于是,法院从三个方面展开调查:
借条的形成过程。张某提交的借条中出借人栏虽然载明是张某,但是张某签名的笔墨与其他签名处的笔墨明显不同,并非同一支笔书写。法官在看出上述区别的情况下,为了不引起张某、居某警惕,先让张某、居某自己分别陈述借条的形成过程。张某先称其将借条写好拿给居某,居某将借条拿给李某、孙某签字,后又称李某、孙某签字的时候出借人一栏是空白的,张某当天拿到借条后就在出借人处签字;居某先称是其拿着空白的借条给李某、孙某签字,又拿给张某签字,后又称是张某先签好字再拿给李某、孙某签字。李某、孙某、张某、居某一致陈述,借款的时候都是与居某协商,李某、孙某在借条上签字的时候,居某在场,但是张某不在场。2024年初,居某将出借人处仍是空白的借条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
款项的来源。本案借款是张某转给李某的,询问张某款项来源时,张某说是家庭历年收入。法院进一步调查了张某款项的来源,发现在借条出具时间的前后几天,居某或者居某的公司将借款金额转账给张某,再由张某转账给李某。关于款项为什么来源于居某或者居某的公司,张某和居某解释是居某欠张某的钱,但是没有提供有效证据。
追债的情况。在本案起诉前,居某多次发微信给李某索要借款,而且发送给李某的借条中出借人栏仍是空白的,居某也未告知是张某出借款项。张某仅是在起诉前向担保人孙某发过短信要求还款,但是孙某并未回复确认,孙某在本案中也一直陈述是向居某借款。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本案张某与李某从未协商过借款事宜,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李某是向居某出具借条,款项也来源于居某,实际的债权人是居某,而非张某。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单银银 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