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4月15日,某金属制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包括朱某在内的9人。2021年4月20日,朱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导致多处骨折,2022年2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13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2022年9月19日,某金属制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鉴于公司员工朱某在正常作业时被砸伤,经过治疗已经出院。现申请索赔受伤期间医疗费,已与伤者朱某核实,无需保险公司赔付误工费用和伤残费用。2023年6月16日,某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金属制品公司向朱某支付包括“三个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35086元。因某保险公司仅赔偿医疗费,而未赔偿伤残费用,故朱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是否构成对伤残赔偿金的放弃?
第一种观点认为,某金属制品公司已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放弃对伤残费用的赔付,且该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系该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对其发生效力,其无权再行主张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从情况说明的字面意思来判断某金属制品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意图,而应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解释,其真实目的是为了促成医疗费快速理赔,而非永久放弃其他权利。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结合案涉情况说明出具的时间、形式以及与事故发生、伤者就医的关系去还原某金属制品公司出具该份材料的目的及真实意思表示。
首先,情况说明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此时距离朱某受伤已经过一年有余,朱某也已治疗结束出院,医疗费金额已可以确定。但是,伤残费用尚不明确,伤残费用的具体金额是在2023年6月经仲裁裁决后才最终确定,某金属制品公司无法预见最终承担的责任范围。在此情况下,某金属制品公司可以依据医疗费发票等现有材料申请某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因此,情况说明载明的“现向贵司索赔受伤期间医疗费,我司已与伤者朱某核实,无需贵司赔付伤残的费用”的意思应当是某金属制品公司为了尽快完成医疗费的理赔,而暂时不要求同时理赔伤残费用。
其次,某金属制品公司出具的该份书面材料标题写明是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一般是重点针对某个事项的特别描述和解释。某金属制品公司并未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正式的放弃索赔书面材料,不应仅依据“无需贵司赔付伤残费用”来认定情况说明的效力。
最后,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朱某工伤,某金属制品公司应对朱某进行赔偿,即使其出具说明放弃部分理赔项目,也不能对第三者发生效力。
李静勤 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