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暴力索取“老千”钱财的行为定性
2025-05-22 14:4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8月,吴某向汤某提议使用特殊扑克牌诈赌,后吴某伙同陈某等人共同商议,以汤某诈赌为由向其索要钱财。吴某等人按计划实施后,汤某趁人不备逃离现场被追回,陈某拿菜刀恐吓、威胁汤某。陈某等人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单位曝光、不给钱不让其离开等,要求汤某交付钱财,后汤某向陈某等人转账1万余元。

【评析】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关于吴某、陈某等人的行为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吴某、陈某等人以胁迫方式,当场使用暴力后又当场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吴某、陈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司法实务中通常是以是否当场使用暴力、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即“两个当场”作为判断标准。但对于事出有因而实施的暴力行为,且暴力与取财相对独立的情形,需要综合其他要素进行考量才能正确认定其行为性质。

第一,需要考量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吴某、陈某施暴取财的直接原因是被害人事先同意与吴某合谋实施诈赌行为,被害人先前行为存在过错。后续陈某拿刀是因为汤某逃跑时,陈某出去追的过程中摔跤后导致其手串摔碎,后为泄愤,陈某拿菜刀恐吓汤某,在案证据无法证实陈某在施暴过程中表露了索取财物的目的,且暴力行为并未对汤某人身造成明显伤害后果。

第二,需要考量被害人丧失财物时意志状态。虽然陈某拿刀的暴力行为对汤某产生了一定的心理压制,但在索取财物的过程中,双方对于财物的数额进行讨价还价,被害人对是否交出财物和交出的财物数额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被害人的选择虽然夹杂着对后续可能遭受暴力的恐惧,但被害人对于“出老千”的行为有一定的悔意,其通过交付钱财表达悔意是最直接的使身体免受伤害的方式。因此,从选择的唯一性,心里的强制性,数额的多少等角度分析,与一般抢劫罪中被害人不具有财产处分自由具有较大差别。

第三,需要考量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通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反向校对定罪是否正确。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在量刑起点和法定最高刑上均有较大差别。本案中,被害人和被告人商议“出老千”的行为不被社会大众认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特定场景和条件,对于此类案件简单以“两个当场”的常规判断规则认定为抢劫罪处以重刑,忽视了案件的个体性,会导致量刑失衡。

陈文 陆亚明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