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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5-05-08 10:0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12月30日22时左右,犯罪嫌疑人季某某与朋友在某烧烤店内吃夜宵,饮了3瓶啤酒及4两洋酒,2024年1月1日1时10分许(饮酒后约25小时),季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交警酒驾查缉设卡点时,被公安机关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52毫克。

【评析】

关于季某某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季某某系隔夜驾驶,已时隔25小时,并未意识到自己还处于醉酒状态,不具有危险驾驶的主观故意,符合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可不认为是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季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结合醉酒程度、行驶时间等因素,可从宽处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客观方面:犯罪构成要件充分

首先行为人酒精含量超标,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52mg/100ml,已超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80mg/100ml以及醉驾意见第十二条,已达立案标准。现有规定均未对饮酒行为与驾驶行为的间隔时长作出规定。因此,认定隔夜醉驾行为罪与非罪的重点不在于是否“隔夜”,而在于行为人是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酒精含量是唯一客观标准,与饮酒至驾驶的时间间隔无关。其次,驾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季某某驾驶行为发生于公共道路,且时间为凌晨1时许(车流量较低但事故风险较高时段),符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要件。醉驾意见第十二条明确,酒精含量≥150mg/100ml且驾驶于公共道路的,不适用出罪规则。

主观方面:间接故意的推定成立

首先,概括性风险认知,季某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大量饮酒后次日体内可能残留酒精。根据醉驾意见第八条,主观故意不要求明知具体酒精含量,只需预见可能醉酒而驾驶即可。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52mg/100ml(相当于饮用半斤白酒后未充分代谢),足以推定其具有“可能醉酒”的概括认知。其次,放任心态的认定,季某某在明知饮酒且未采取醒酒措施的情况下驾驶,符合“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特征。参考入库案例孙某华案,“隔夜醉驾”不阻却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对自身饮酒后果负责。而“未意识到醉酒状态”系自身饮酒行为导致,不得以此否认主观故意。

法律规定:依法定罪与从宽处理的依据

入罪标准明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及醉驾意见第四条以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时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不满150mg/100ml的,不具备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而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酒精含量已达150mg/100ml以上,即构成犯罪,“隔夜”因素仅影响量刑而非定罪。

从宽处理的法定空间:本案犯罪嫌疑人无任何加重情节,社会危害小,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并且考虑其隔夜特殊性,饮酒与驾驶间隔约25小时,主观恶性低于即时醉驾。

季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其无前科、无加重情节、认罪悔罪及“隔夜醉驾”的特殊性,建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醉驾意见第二条及入库案例裁判规则,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此举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又通过行刑衔接实现社会治理效果,为同类案件提供示范。

杨丽亚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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