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6月22日21时38分左右,樊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本起事故由樊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樊某驾驶机动车辆投保于某保险公司,故陈某的近亲属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共计80余万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事故认定案涉车辆存在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等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投保人隐瞒重大事实,未向保险人如实陈述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给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拒赔。
【评析】
生活中,很多车主也会对自己的车辆进行改装来满足自己对车辆的偏好和需求。但当改装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一律免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对于保险标的是否构成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法解释也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有一条为“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本案中,樊某仅将案涉车辆的排气管改装为有声量的排气管,改动了中网及将车辆颜色贴成黑色。某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的改装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总体来说,法院对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判断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否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比如车辆性质、用途、使用范围的改变等。另外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具备“不可预见性”这一条件,如果根据情况能够认定未超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应当认为不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被保险人是否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对于履行通知义务,有合同约定按约定,如未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应从发现危险增加时就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在合理必要期间内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公司。
3.危险程度的增加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则不需为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造成的损失支付保险金。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由于改装等情况所致,而是因为驾驶人的违法驾驶行为导致,则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对于免责事由在投保时也要进行一定的提示注意和说明义务,以免理赔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案中,法院认为案涉车辆虽然存在改装情况,但被告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该改装会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根据事故双方责任划分及所驾车辆情况,对于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樊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