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某酒后驾驶某品牌新能源轿车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赔偿事宜。马某因担心醉酒驾驶被追责,向对方支付高额赔偿后欲离开,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马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调查,事故双方均未主动报警,系马某车辆安全系统感知到碰撞后自动触发报警程序,马某对此不知情。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为马某所有,车辆报警应视为马某报警,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马某不明知车辆报警,留在现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为自首。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车辆自动报警不满足“自动投案”的主观要件。“自动投案”的核心在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动投案包括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或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无拒捕行为。但本案中,马某对车辆自动报警毫不知情,其留在现场的目的是为了协商赔偿,而非主动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马某在事故后未主动报警,反而试图通过私了逃避处罚,表明其缺乏投案的主动性。因此,车辆自动报警不能替代马某的投案意愿,其归案具有被动性,不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
被动归案后的如实供述仅构成坦白。即使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因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其行为仍不构成自首。本案中,民警接到车辆自动报警到达现场时,已初步掌握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线索(如事故现场、马某的醉酒状态),马某的供述属于被动归案后的坦白,而非主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此外,马某在事故后试图逃离现场,进一步表明其缺乏认罪悔罪的态度,与自首制度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的立法目的相悖。
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案件的自首认定应持审慎态度。例如,在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警且自愿留在现场配合调查,才能视为自动投案;若犯罪嫌疑人因不明知报警或因客观原因被迫留在现场,则不构成自首。本案中,马某既未主动报警,也非明知他人报警后自愿等待,其留在现场的行为与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无关。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王鹏 刘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