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非常规“入户盗窃”情形的认定与分析
2025-04-10 10:0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案例1:2024年3月间,蔡某利用自己所在的中介微信群获取待租房门牌号及开锁密码,通过冒充待租房房东身份,让空调回收人员拆卸并回收室内空调的方式,窃取他人空调6台。

案例2:牙某曾因两次盗窃分别被行政处罚、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0日17时许,牙某再次进入某小区吴某住宅内实施盗窃,因触发室内警报器响动而害怕逃离,未窃得财物。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皆不构成入户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皆构成入户盗窃。待租房空置状态与使用率低的住宅是否可认定为“户”?笔者认为,案例1中,待租房的空置状态不应认定为“户”;案例2的情形,应认定为“户”。

待租房的空置状态不应认定为“户”

案例1中蔡某盗窃的待租房,在租户搬离后处于无人的空置状态,蔡某作为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过某种途径获得房主提供的开门密码,并明知房主提供密码是为了让房屋中介公司人员方便带他人参观房屋以促成租赁。蔡某主观上对于该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是明知的,可推定蔡某无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的故意;另一方面,空置的待租房因生活设施不齐全,也缺少“户”的功能特征,故该待租房不应认定为“户”,蔡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

使用率低的住宅应认定为“户”

案例2中,吴某被盗窃的住宅并非向外出租,具备场所特征,住宅内有正在使用的冰箱,冰箱内有鸡蛋、茶叶、苏打水等日常生活食材,厨房内有锅碗瓢盆、油盐酱醋等生活用品,客厅内有沙发、电视机、洗衣机、扫地机器人等物品,卧室内有被子、衣服等家居物品,具备了正常生活所需的一切设施。虽然吴某陈述大多时间在其他住宅生活,但其平均每星期在此住一天,并按时缴纳电费,表明对该住宅有一定的使用频率。牙某撬门入室的时间是下午5时左右,地点为居民住宅区,主观上明知其所盗窃的住宅可能有人居住,对住宅是否有人持放任态度。推定牙某不仅有窃取他人财物的非法目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故应当认定该住宅为“户”,牙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郑丽君 史绍兰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