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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爆炸致维修人死亡,车主应否担责
2025-04-01 17: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0年8月10日,王某注册成立王某轮胎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轮胎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2月9日晚,刘某驾驶半挂车过程中发现轮胎被扎漏气,遂驱车至王某轮胎经营部修理轮胎。修理过程中轮胎爆裂,王某被轮胎崩飞、头部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年12月11日在家中死亡。经鉴定王某直接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引起直接死亡的情况为砸伤,根本死亡原因为撞击其他物体或被其他物体击中。另查明,王某轮胎经营部未向交通运输管理局进行从事轮胎修理业务备案。王某近亲属认为车主刘某选择没有轮胎修理资质的王某进行轮胎修理,存在选任过失,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1万余元。

【评析】

本案中,轮胎维修店主王某按照车主刘某的要求完成轮胎修理工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近亲属以车主刘某存在选任过错主张刘某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刘某是否存在选任过错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王某从事轮胎维修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则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分类实行,其中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三类,本案中王某从事的轮胎修补属于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从事该类活动需要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生产厂房、设备设施及机修技术人员。

经法院查明,王某轮胎经营部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并未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就此,是否可以认定刘某存在选择选任过错。首先,就登记与备案问题,可以明确的是备案并非行政许可。201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由“审批改为备案”,这意味着机动车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备案程序不构成市场准入要件,故王某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机动车修理等业务,事实上也多年从事相关业务;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中就选任有过错,定义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事实上,王某在当地一直从事轮胎修理业务,刘某到其开设的轮胎店维修轮胎,符合一般社会大众的日常认知,不能认定其“明知”王某无维修资质而选任。因此法院认定刘某选择王某维修轮胎的行为无过错,无需对王某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承揽人王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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