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狄某和蒋某是一对夫妻,但狄某与原女同事赵某多年来保持着不正当关系。逢年过节,狄某都会给赵某转账买礼物,长期下来累计竟超过20万元。最终,蒋某发现了丈夫的这段婚外情。后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归还相关钱款。法院查明,2013年至2021年间,狄某以还信用卡、代付、支付宝转账、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向赵某转账累计20.4万余元。而在2012年至2021年间,赵某也以各种形式转账给狄某11.8万余元。两人之间各类转账及代付、代还信用卡等款项相折抵,赵某实际从狄某处获益8.5万余元。
【评析】
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为对“公序良俗”判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亦采取概括式规定,部分条款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表现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行为的不同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实践中也因此产生了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和赠与行为无效这三种判决。如:未征得双方同意;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一方缺乏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或公共政策;超越了某一方的权限范围;意图欺诈债权人等情形。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也是弘扬家庭美德的前提,更是夫妻之间应当履行的原则性法律义务。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本身是对婚姻财产秩序的颠覆,是对家德家风的极大破坏。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应当返还财产。
本案中,狄某在跟蒋某两人的消息中多次说自己犯了错误,对不起妻子。同时,赵某、狄某在特殊日期转账的数额均为“520”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因此可以认定两人存在暧昧关系,证明狄某未尽到婚内的忠诚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狄某在十年间陆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赵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与蒋某平等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赵某应返还蒋某8.5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笔者认为,这类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私自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向法院诉请离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以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少分或不分。有此明确的、绝不含糊的规定,今后夫妻一方维权时就有了更大底气,打官司也就有了更大的确定性。这是司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有力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