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6月15日,何某花费12万元购置一辆半挂车,经签订挂靠协议,该车辆登记在某建筑公司名下。何某使用该半挂车开展运输业务,其名下还有一辆牵引车,与该车适配使用。不久,某银行因对该建筑公司拥有债权,申请保全了案涉车辆。何某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依法排除对该车的强制执行。
【评析】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由此可知,虽然公安机关作出的登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所有权的公示效果,但是并不是所有权登记。执行案件中,对类似本案的情况,要确定真实的所有权人,从而排斥执行,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审查车辆由谁出资购买。应从相关购车流转情况,查清真实的出资人,甚至要深挖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本案中,何某是将12万元购车款支付给建筑公司,再由建筑公司将12万元通过银行卡流转至车辆出售方,两笔付款时间为同一天。证据上形成了锁链。同时,结合当事人之间是朋友关系,且有关挂靠车辆可以帮助抵税的说法具有客观性,可以认定何某是相关车辆的直接出资方。
审查车辆由谁占有、使用、收益。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往往是判断物权归属的重要标志,被挂靠人通常并不对该物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案涉标的为半挂车,它并不能单独使用,需要与牵引车适配使用,何某名下登记有一辆牵引车,而建筑公司名下并无任何牵引车,推定何某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半挂车更符合高度盖然性规则。有关证据也显示,何某收取了车辆经营的全部收益,可进一步推强挂靠的认定。
审查挂靠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为防止有人伪造挂靠协议,应从挂靠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加盖印章真实性上进行分析,并结合购车资金、占有、使用、收益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挂靠协议的真实性。案件审理中,尽管相对方对挂靠协议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对法官的自由心证产生了影响,结合本文前面两点审查,应确认挂靠协议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所谓挂靠车辆要确认真实的权利人并排斥执行,应从购车资金、车辆占有、使用、收益情况、挂靠协议真实性等方面全面审查,以确保执行的规范性。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虽然登记在某建筑公司名下,但该登记并不能确认车辆所有权归属该建筑公司。原告何某提供的银行流水、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挂靠协议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案涉车辆由其出资购买,何某是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对该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何某为半挂车的实际所有权人,在某银行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一案中,不得执行该半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