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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领域“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积极意义探讨
2025-03-27 10:4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食品作为特殊的产品,与民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都息息相关。我国出台了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尤其是在民法典中设置了惩罚性赔偿条款,食品安全法中更有引人注目的“十倍赔偿”规定。

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惩罚已经发生的不法行为,以期遏制未来再发生相同或类似行为,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惩罚和威慑是惩罚性赔偿的独立功能,而惩罚只是手段,威慑才是真正的目的。

食品安全法所规定“十倍赔偿”固然引人注目,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通消费者面对的往往是几元几十元的食品,诸如豆浆油条、面食快餐之类,即使遇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也不大可能花费时间精力去打一场官司,只为百余元的赔偿。真正想利用“十倍赔偿”条款的,恐怕也只有“知假买假”者居多,“知假买假”者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大量购买问题食品,再以十倍起诉获得赔偿,才能保证其起诉变得“有利可图”。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行为固然存在利用司法资源为自己谋利的现象,但因此就完全否定这种行为,也并非解决问题的途径。食品安全问题错综复杂,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这是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知假买假”行为其实是一股相对有效的社会监督力量,建立相应的制度对“知假买假”行为进行规制,这股监督力量的积极方面就会不断发挥出来,从而达到“个人盈利,公众受益”的监督效果。因此,彻底取消和打压“知假买假”者的“一刀切”行为并不具有完全的合理性。进一步统一理论与实践,促使“知假买假”者依法有序地开展维权和监督,达成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良性运行体制,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王英杰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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