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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2025-03-25 09:3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与冯某2021年11月登记结婚,2022年10月生育一子李小某。2023年8月起,双方分居至今。李某诉请离婚。双方对于离婚、婚生子抚养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曾在冯某名下银行存单中20万元存款的处理。对于该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亦无异议,但冯某认为该款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并提供了付款记录。李某则认为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冯某和婚生子消费近17万元,不符合常理,尤其是婚生子奶粉从每桶200元到400元、原告在双方分居且生产后一年报名产后修复课程以及为婚生子举行生日庆祝宴的高额消费行为,系故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实践中,夫妻产生矛盾,尤其是分居或协商、起诉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存在提高消费的情况,另一方则主张该方存在挥霍行为,要求对其少分或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藏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条款中“挥霍”行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夫妻打赏行为进行了明确,但未就“挥霍”进行定义和具体挥霍行为进行细化,实践中仍需承办人就个案具体分析。

对此,笔者认为,以下行为应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一是无正当理由的高消费。如购买奢侈品、享受高额娱乐服务(高额、跨国演唱会等);二是无偿赠与他人财产或低价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正当理由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三是明显不合理的使用或支出。这里指不合理的家庭日常开支,如从不健身的当事人,在分居后办长期健身卡;报名各种课程;购买养生调理服务等。对此类行为,认定上没有明确的原则和标准,实践中亦存在争议。

认定的基本标准是符合每个个体、家庭分居或起诉前一年度消费习惯和水平,以及当地正常生活水平,以此保证个体、家庭生活习惯的连续性、稳定性,进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到本案,冯某的产后修复课程、婚生子生日庆祝宴以及婚生子奶粉从200元一桶,换为400元一桶,是否属于“挥霍”?冯某的上述三项开支,表面上是用于且有利于自己和孩子的消费,但双方的收入情况、冯某近一年内的消费水平和习惯,与上述开支明显不符,系恶意消费,这种行为破坏了自己和孩子正常的饮食习惯、消费生活习惯,造成了个体、家庭生活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破坏。此类行为,若获得支持,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个体、家庭和社会的良性发展,应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可把该存单中的8万元酌定已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其余12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黄素英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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