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与高某于1971年8月25日再婚。高某婚前与她人育有三个子女,李某与高某结婚时,两个子女已成年,第三个孩子高某某年满13周岁,与其祖父母共同生活,高某和李某支付每月的生活费。李某与高某2015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李某的父母均先于李某死亡。李某于2023年8月12日去世,留有其单独所有的房屋一套。被告高某某称:其未成年时期,虽然未和李某共同生活,但是李某支付了抚养费,其成年后,也去看望过李某,其应系法定继承人。
【评析】
李某与高某某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高某结婚后高某某尚未成年,李某对其进行了抚养,因此双方之间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李某与高某结婚后,高某某尚未成年,但是其未与李某共同居住生活,且在其成年后,亦未对李某进行赡养,故高某某非李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抚养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关注双方的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事实抚养行为。若继子女未成年且不能独立生活,并与继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照顾教育,则双方形成单向的抚养关系;若继子女未成年时期受到继父母的照顾教育,双方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但继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能力而未履行赡养义务,仅是单方地受到养育照顾,不应享有法定继承权。
本案中,李某和高某结婚时,高某某尚未成年,其并未与李某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抚养,高某和李某每月向祖父母缴纳生活费,但双方之间没有形成稳定的抚养教育关系,而在李某年老后,尤其是在李某和高某离婚后,高某某在自己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赡养义务,故双方之间未形成尽到赡养义务的继子女父母关系,仅是李某对高某某的单向抚养,作为有赡养能力和条件的高某某,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故高某某不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李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