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史某在某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了多台美容仪,时隔多日后,史某仍未收到商品,但查看平台物流信息时,却发现案涉商品订单页显示商品已签收,他本人从未接收到快递取件短信或电话。史某通过联系快递员得知,快递已被他人取走。史某先后联系某购物平台和快递物流公司处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该卖家、某购物平台、物流公司退回费用。经查,卖家在案涉订单的快递上填写的收货人号码均不是原告号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未收到货物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哪一方主体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网络购物合同与传统合同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是等同的,都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作用。因此,网络购物合同一旦成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卖方有义务按照原告提供的收货信息准确发货,其擅自更改收货信息并虚假发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货款。某购物平台的经营者,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且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物流单位,主要义务是按照快递单上的信息准确投递货物,其在投递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消费的大潮中,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消费者更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妥善做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留存,及时做好货物查收工作,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维护;同时经营者应当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心的消费体验。另外,网络购物平台及物流单位也应以此为鉴,进一步依法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流程,共同为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夯实基础。
严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