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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叠加超过100%时如何赔偿
2025-03-21 11: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案外人邢某驾驶车辆行驶时追尾撞击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刘某受伤,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邢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21年,刘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邢某、保险公司赔偿因刘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认定车祸在死亡原因中的损伤参与度为75%左右。该案结合总损失认定,酌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损失97万余元,又根据事故情况,酌定刘某、邢某对事故各承担50%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9.8万元,剩余部分承担50%责任。

现刘某的继承人又诉至法院,认为医院的救治行为存在过错,要求医院赔偿。审理中,经司法鉴定认为刘某在医院死亡,医方对患者死亡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现刘某的继承人认为医院应当赔偿总损失的50%,医院认为应当扣除已处理的75%后其再赔偿50%。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导致刘某死亡的两行为即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经鉴定原因力叠加超过100%,责任应如何分配?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经确定交通事故对刘某死亡结果参与度为75%,受害人不应在损害中获利,本案应在剩余的25%部分再按照同等原因力划分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并未得到完全赔偿,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考虑,医院应就其损害行为对刘某死亡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一案中已经考虑了参与度,且刘某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其在交强险范围外仅获得50%赔偿,另外50%可以认定为刘某对事故存在过错自行承担的损失。故结合民事侵权责任损失填平原则,并综合考量死亡参与度、医方过错程度、已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酌定医院就刘某的全部损失赔偿25%。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的死亡结果系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两个行为导致,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现因鉴定报告中关于两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叠加超过100%,致使本案赔偿责任分配存在争议。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多因一果”应与“一因一果”情形下赔偿数额一致。“多因一果”系两侵权人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结合在一起,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在“多因一果”致人损害的情形中,应当由各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当先按照“一果”的标准确定受损失人可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再确定“多因”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各侵权人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应超过受损失人可获得的全部赔偿数额,且应与“一因”情形下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保持一致。

第二,“多因一果”应按照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承担按份责任。在损害后果由各种原因力叠加形成的情形下,侵权人只应对自己可归责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承担与其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份额,对于非因自己的可归责行为所引起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在“多因”原因力大小相互矛盾时,可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平衡矛盾。损失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损失为目的,对受害人损失全面填补。本案中,在刘某的损害结果及损失范围确定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本应在各自原因力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因权利人分别在前后两个案件中主张权利,而两案的鉴定结果中两侵权行为的原因力叠加超过100%,如简单按照鉴定结论进行裁判,可能导致利益失衡,通过适用填平原则,考虑在交通事故案中已处理情况,综合考量前后两行为的参与度、医方过错程度、已实际赔偿情况等因素,酌定医院就刘某的全部损失赔偿25%,既保障权利人在经济上免受损失,同时又限制权利人不因侵权行为获利。

陈善珊 周姝言

责编: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