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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逆行如何定罪
2025-03-20 09:4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在家中饮酒后接到电话要去外地结算货款,便驾驶汽车驶入高速。行驶了28公里后,王某从互通立交桥上误驶入一条匝道,眼看驶离高速,其便从收费站内广场掉头,从另一匝道逆向行驶20多分钟至服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208mg/100ml。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醉酒后在高速路逆向行驶的行为是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意见认为,王某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也未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其在高速上驾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不宜再单独评价,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王某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高速公路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王某供述、报警记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于案发当晚严重醉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第一车道逆向行驶的事实。虽然王某驾车逆向行驶的速度较慢,但其于能见度较差的夜间逆向行驶较长时间和距离,且导致在第一车道内正常高速行驶的多辆机动车因王某的行为被迫采取紧急减速、实线变道等避让措施的情形发生,对交通安全构成高度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王某在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王某逆行数分钟后发现地面导向箭头与其行驶方向相反,且观察到同一车道有多车与之相向而行,说明其案发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逆行过程中,警方通过高音喇叭指令其靠边停车,其非但未停车仍继续逆向行驶。王某有多次高速公路驾驶经验,且曾经驾驶机动车途经案发路段。王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造成公私财物损坏,非但未采取恰当措施及时处置,且逃避公安机关执法,对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不能单纯以危害结果来判断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仅要求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状态,不以实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入罪条件。本案王某醉酒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未发生车辆相撞、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具有法益侵害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王某客观上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行为,其行为导致连环撞车事故、车毁人亡等实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的现实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且主观上具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发生的故意,已经明显超出了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情节所能包容的范围,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惩处。

孙晓娟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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