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顺风车平台公司应否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2025-03-20 09:3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发起一个顺风车订单,该订单由被告李某接单。2024年6月26日,李某搭载王某驾驶小型汽车(登记车主是李某),在行车过程中与案外人林某驾驶车辆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王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案外人林某无责任。现王某将某公司、李某均列为被告,起诉要求某公司、李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某公司作为顺风车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结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本案的顺风车应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车主在本就计划的出行线路上顺带他人,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一般通过网络平台形成合乘合意。在上述服务过程中,顺风车网络平台充当媒介平台,其行为特征符合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要件,属于典型的居间行为。而同时,顺风车网络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如上述,本案中,某公司既是居间人,又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履行其居间合同义务和作为组织者和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向注册用户即车主和乘客“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2.如实披露和报告义务;3.审核和检查义务;4.对司机驾驶加以监管,备案和保存相关数据信息、建立投诉机制等。如其未尽到上述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判断,涉案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李某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案外人林某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原告王某受伤。被告李某对此负有全部过错,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某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相对方,且其亦不存在未履行上述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形。故,顺风车平台被告某公司无需对原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海涛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