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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协议中兜底条款之分析
2025-02-21 10:5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1年,黄某发现郭某婚内出轨。郭某为取得黄某的谅解,在其要求下,出具《保证书》:承诺忠于家庭,如再有出轨行为,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净身出户。不久,双方把原登记两人名下的十套房屋过户登记至黄某名下,并约定归黄某个人所有。后二人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的两个公司和其他两套房屋进行了分割,并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上明确双方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此后,郭某再次出轨,黄某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黄某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已分割完毕,无需法院进行处理。郭某表示当初在黄某的哄骗要求下办理不动产权过户,其不清楚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对自己意味着什么,该十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

【评析】

实践中,婚姻财产分割协议中,在明确约定一些财产分割外,常以“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作为兜底条款,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就协议明确约定以外的财产请求法院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约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由此可知,即便协议中有此兜底约定,就协议明确约定以外的财产,当事人仍可依法请求法院进行分割。法院会重点审查,签订协议时当事人是否明知争议财产的存在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藏匿、转移、变卖财产的行为。

若当事人明知争议财产的存在,而仍在协议中约定上述兜底条款,则视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放弃,该财产归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实际占有人所有。“一方当事人明知争议财产的存在”的举证责任在另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黄某负有证明郭某明知十套房屋存在的责任。

若因一方当事人藏匿、转移、变卖争议财产而导致未在协议中分割的,法院应依法进行处理。该举证责任在诉请要求分割争议财产或者对另一方少分、不分的一方,其应当举证证明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不过,一方无须举证证明另一方的行为具体属于哪一类。对此,另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如取款行为、转账行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消费或正常经营需要。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查明的节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藏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实施了藏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案涉十套房屋的不动产权由两人共同共有变为黄某个人所有,已由夫妻共同财产变更为黄某的个人财产。此后公证书明确“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共同财产”。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郭某明知十套房屋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变更登记,以及在公证书上明确“无其他共同财产”,故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财产已协议处理,故法院对郭某的意见不予支持,除非郭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签订时存在受欺诈或重大误解的情况。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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