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张某的儿子小张参加中考,中考成绩低于本市某中学录取分数线。后张某通过朋友认识李某,李某称自己与本市教育局领导相识,可帮助小张进入该中学就读,但需要5万元“打点费”,张某随即将5万元“打点费”转账给李某。后张某一直等待入学通知,但直至开学,张某也未能等到结果。张某找李某询问具体情况,李某则推诿搪塞,故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评析】
关于处理本案,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明知其行为及目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那么应当以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否定合同的效力,再按照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判决返还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般处理方式。故本案在处理时,应当按照合同无效处理,支持张某要求李某返还财物的诉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委托合同因目的非法、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但若是因此而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允许返还,无异于“助长”该行为的发生,会让非法请托人认为虽然此类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是即使未实现请托目的也能收回支付的款项,并无损失可言,易形成不良的社会价值导向。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但依旧认为存在部分欠缺之处,评析如下: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子女入学、求职就业等民生需求和商业竞争采购、招投标等商业活动所涉各类有偿请托、不法原因给付类案件大量发生,涉及领域众多、情形复杂,且均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明知自己的请托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知其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
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前提下,认定本案的委托合同无效。倘若以合同无效,直接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判决李某返还财物。但此行为无异于助长张某的行为,让其认为可以通过此类手段试图实现非法目的,如无法实现,依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如果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也是助长了受托人的行为,会让受托人非法受益,亦是助长了此类行为。同时,若法院统一以裁驳或判驳的方式处理此类案件,会让请托人产生“去法院起诉也没用”的观念,选择自认倒霉,变相保护了部分犯罪分子。
故笔者认为,以委托事项违法不属于法律保护范围为由,导致不予返还,或是全部返还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均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本案对财产返还应依据双方过错进行一个分担,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均进行否定评价。张某、李某在明知委托事项违法的前提下,仍订立委托合同,属于双方均有过错。张某明知其行为与目的违反法律法规,依然通过请托行为试图实现非法目的,而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目的,其过错程度更大,更应该受到否定评价。故从过错双方应当承担各自责任的角度来讲,应当判决李某返还部分费用。
此外,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是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便只支持部分返还,亦是让受托人从该违法行为中获益。故在处理完此案的民事部分后,法院还应当就此案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进行进一步处理,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至公安或纪检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