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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空置新房盗窃 能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2025-02-20 14:2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害人张某在某小区购置新房一套并装修完毕,因害怕新装修房屋甲醛超标,一直未实际入住。犯罪嫌疑人李某经踩点后发现张某的房屋无人居住,遂撬开房锁,进入室内窃得彩电、洗衣机各一台(经鉴定涉案彩电、洗衣机价值合计人民币9800元)。

【评析】

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存在截然相反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新房是供张某及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且已经上锁,张某的新房具备刑法意义“户”的功能特征与场所特征,属于“入户盗窃”中的“户”,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新房虽然从形式上具有刑法意义“户”的所有特征,但不符合立法目的,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从本条规定可以知道,必须具备两个特征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一是从功能上讲是供他人家庭生活,二是从场所特征上讲需要与外界相对隔离,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显然不够成刑法意义上的“户”。本案中张某的新房是供张某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已经上锁,与外界隔离,表面上已经具备了刑法意义上“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但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某及其家人自始至终并未入住涉案新房。从立法目的来看,之所以没有将金额和次数作为“入户盗窃”的入罪门槛,是因为“入户盗窃”除了侵害财产权益之外,还构成了对户内居住人员人身安全的重大威胁,这样立法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户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因此,必须存在侵害户内人员人身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才符合立法目的上的“户”。本案中虽然张某的新房已经装修完毕,且已经上锁,但由于张某及其家人没有在里面居住,李某进入实施盗窃的行为,不可能对张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威胁,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入“户”,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盗窃”。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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