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4月2日,郭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同年4月15日,郭某向李某等人销售保单,李某等人支付保费50846元。郭某因销售该保单而获得代理费7000余元。此后,李某等向监管部门投诉,称郭某销售保单过程中违规。在监管部门调查中,郭某自认存在误导行为。2023年8月14日,保险公司向李某等退还所缴保费5万余元。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郭某退还代理费7530.63元,并赔偿损失37727.59元。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未客观公正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未尽到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存在过错,构成违约,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违约,原告有权根据保险代理合同约定扣回被告所取得的代理费。
若无违规销售行为而依约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投保人提前退保仅可获得保单现金价值13118.41元。现原告基于被告误导而同意退还投保人全部保费,原告实际向投保人退还的保费超过现金价值部分的金额即37727.59元,可认定为原告实际产生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代理人在保单销售过程中未尽职业操守,误导销售导致原告产生退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存在培训管理流于形式、监管不力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退保损失22636.55元。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代理费7530.63元,并赔偿退保损失2263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