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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中“逃避”情节之探讨
2025-02-13 09: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酒后开车上班,在单位门口遇酒驾临检,交警示意其停车检查,王某不予理睬,径直开到单位地下停车场,交警尾随至其车旁,王某打开车门逃跑,被交警追上抓获,经血液检测,王某的酒精含量为1.22mg/ml,后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罚金2000元。

【评析】

按我省现行刑事政策,普通醉驾(无其他从重情节)1.5mg/ml以下可不予起诉,1.8mg/ml以下可判处缓刑。本案中,王某的酒精含量虽在1.5mg/ml以下,但因存在逃避检查的从重情节,所以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合法合规,但是建议对其判处实刑却有犯罪情节重复评价之嫌。理由如下:

首先,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其中第六条规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七项也规定:“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碍司法行为的。”上述两条均是对不能判缓“严重逃避”情节的规定,前者是定量描述,后者是定性描述,即该逃避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或明显暴力,如开车撞卡逃离、持械与警察对峙、与警察扭打、闹市区高速逃离等,这与普通开车绕行、拒开车门、下车逃跑、挣脱逃跑等“一般逃避”有明显区别。本案中,王某的逃避行为既无暴力手段也无高度危险性,显然并不属于法定不能判缓的“严重逃避”,只是醉驾普通从重情节的“一般逃避”。

其次,“一般逃避”与“严重逃避”之间不能转化。前文已述,“一般逃避”与“严重逃避”有明显界限,就算存在多次“一般逃避”,也不能据此转化为“严重逃避”。本案中,王某先对交警停车检查的示意置之不理,后又不顾交警跟至开门逃跑,两次逃避均发生在同一起案件中,时空上具有连续性,且都是单纯消极逃避,并无任何暴力和积极对抗行为,因此不能因其具有两次“一般逃避”,就将其升级定性为“严重逃避”。

再次,同一犯罪情节不能既当入罪情节又当量刑情节。按现行司法政策,“一般逃避”是入罪情节,即普通酒精含量在1.5mg/ml以下的,直接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即可,若存在“一般逃避”,则应照常起诉入刑;“严重逃避”是量刑情节,即普通酒精含量在1.5mg/ml至1.8mg/ml之间的,检察机关可建议判处缓刑,若存在“严重逃避”,则应建议判处实刑。本案中,王某的两次逃避都是“一般逃避”,该从重情节在入罪时已经适用过了(不诉变起诉),那在量刑时就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变实刑)。

当然,在同一起案件中,若既有“一般逃避”又有“严重逃避”,那此时“一般逃避”被“严重逃避”吸收,直接适用“严重逃避”定罪、量刑即可,此时无需在两个环节分别适用,也不存在情节重复评价的问题。

朱立扬 朱明锁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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