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7年3月28日,谷某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为1个月的贷款合同及个人金融信息查询授权书,授权某公司将其贷款及还款记录、还款违约行为等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机构报送。同日,某公司审批该笔贷款并向谷某打款。因谷某直至2023年10月31日方还清贷款,某公司自2017年4月起至2023年10月按月向人行征信中心报送谷某贷款逾期记录。谷某发现不良征信记录后,多次与某公司联系协商还款以及删除不良征信事宜,并向人行征信中心提出个人征信异议。因人行征信中心回复谷某该笔业务逾期记录展示正确,无需修改,谷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申请删除谷某的不良征信记录。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推送案涉征信不良信息是否侵犯了谷某名誉权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益。
一方面,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推送案涉征信不良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谷某名誉权的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由以下要件构成:一是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发布的信息或者所作的陈述包含侮辱性内容;三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被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本案中,某公司只是将谷某贷款、逾期还款记录报送给人行征信中心,人行征信中心将谷某的逾期月份数、单月最高逾期/透支总额、最长逾期/透支月数等金融信息汇总后纳入个人信用报告,该金融信息真实客观,且并无侮辱性内容,故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报送案涉征信不良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谷某名誉权的侵权。
另一方面,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推送案涉征信不良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谷某个人信息的侵权。首先,对于某公司而言,谷某已经授权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报送,某公司的处理行为征得了信息主体的同意。其次,对于人行征信中心而言,人行征信中心加工、使用、公开谷某案涉征信不良信息的行为,是出于提供信息服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需要,该信息处理行为既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在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权益与行业发展和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与兼顾。再次,谷某的逾期还款记录系《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信息主体在借贷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属于不良信息。最后,谷某于2023年10月31日还清贷款,某公司自2023年11月份起未再报送谷某逾期还款信息,由于该还款行为距今未超过5年,故人行征信中心作为征信机构在该期限内有权继续保存谷某的不良信息。
综上,某公司向人行征信中心推送案涉征信不良信息的行为不构成对谷某个人信息的侵权。
金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