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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按期撤场,能否主张物业费
2024-07-26 09: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18年11月8日,原告某公司与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21年11月26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选聘案外人其他物业公司为小区下年度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通过张贴、邮寄的方式,通知某公司限期撤出,要求其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完成交接手续,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撤出某小区。某公司未按期撤场,亦未配合新物业公司进行交接。2022年3月14日,各方在街道物管办达成《交接安排》,自3月15日起由案外人正式接手物业工作。本案中,某公司要求某小区业主被告陆某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3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评析】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问题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因物业交接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大多是业主大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决定解聘原物业服务人或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并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但原物业服务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退出和办理交接,由此导致的纠纷。由于物业交接不顺,导致原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产生纠纷,直接影响了物业服务质量,导致新物业公司不能有效管理,小区秩序混乱,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系新设条文,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终止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一系列义务,包括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交还物业服务资料,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如实告知物业状况。这些义务是根据诚信原则所衍生的后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同时亦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某公司未在限期内撤出案涉小区,亦未配合完成交接工作,仍滞留在案涉小区,无权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对于物业公司主张合同到期后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这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守护小区安宁和谐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

吉时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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