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讯 爆炸物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国对于爆炸物的管理使用有明确规定,非法储存、使用的会触犯刑法。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当事人罗某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镇江人罗某是一名挖机工人,在句容某水泥公司从事碎石挖运工作。2019年5月一天,该公司在某采石矿场实施岩石爆破。爆破完后,该公司安排罗某驾驶挖掘机把这些石头装载到汽车上,而罗某就是在驾驶挖机过程中发现了未引爆的炸药。发现炸药后,罗某本应该如实汇报情况,将炸药交给该水泥公司,进行安全处理,但其却动了歪心思,将炸药带回住处藏了起来。第二天,罗某将一份协议书通过微信发给了该公司的领导,协议书上是这么写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是罗某,一名挖机操作手,昨晚挖到1.5-2公斤炸药,希望矿领导奖励如下:1、由一级升为二级;2、年终资金只能比班长少3000元;3、能力系数要调到1.10;4、个人月度绩效系数1.0;5、合同三年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除非本人已走,会向领导提前二个月请辞(因为是特种工种);6、给排班室装一个三匹柜机和新换衣柜。”罗某妄想通过这种方式要挟公司提高自己的职位待遇。该公司领导看到后,高度重视,立即找到罗某希望他能够将炸药交于公司做安全处理。然而罗某却态度坚决:“不答应我的要求,我不交炸药。”
后经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他晓以利害,告知其所作所为已经触犯法律,罗某才主动报警。公安机关将罗某控制,在其家里发现了炸药,经鉴定该炸药含71.0%硝酸盐、9.4%水分、19.6%油相材料及其他成分,具备爆炸性,为乳化炸药。
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查清事实后认为:罗某违法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