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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扬州查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20起
2021-02-28 10:27:37  来源:扬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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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绘图 沈江江
  记者昨获悉,近年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实施业务办理“信用承诺”制度,同时加强监管,严惩失信行为,去年共查处各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20起,向广陵检察院移交线索9起。
  案例
  为提公积金
  竟伪造亲属患重病
  职工王女士(化名),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约5.25万元。为提取这笔款项,去年7月,王女士伪造丈夫吴先生(化名)患“溃疡型胃癌”,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供了丈夫在江苏省肿瘤医院的治疗资料,住院期间(2020年5月18日-6月21日)的证明材料合计19张。同时,她提供丈夫住院就医的收费票据一张,总金额约22.41万元。
  市公积金直属管理部派出两名工作人员赶赴江苏省肿瘤医院查证。经核实,该医院系统未查询到张先生住院治疗资料,且其提供的住院收费票据已过期。“这张收费票据,一看就是假的。我们医院早就不用这种样式的收费单。”
  职工葛先生(化名)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约17.42万元,去年12月28日,其伪造女儿患“髓系幼淋巴细胞白血病”,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了女儿在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就医期间的收费票据一张,涉嫌伪造金额约15.19万元,并提供女儿在医院住院资料15张。
  “应该是同一家非法中介提供操作的。”工作人员猜测。
  经证实,王女士和葛先生提供的病历、住院结算单均系伪造,公积金账户均已被冻结。鉴于上述两起利用全套虚假大病材料提取公积金情节较为严重,市公积金中心已移交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处理,并将其录入黑名单。
  伪造结婚证,意图提取公积金
  2016年1月26日,高邮的何女士因购房需要,向银行借款27万元。4年后,何女士个人贷款对账单仍需还款23.64万元。
  在我市一家企业就职的马先生(化名),公积金账户余额有4.31万元。中介为帮他把这笔公积金提取出来,伪造马先生与何女士(化名)结婚证明。事实上,马先生和何女士并不相识。从身份证来看,这位马先生年龄为34岁,而何女士年龄为50岁。
  去年3月,何女士到银行还贷时,窗口工作人员告诉她,其名下还有1笔购房贷款。“家里仅有一套房,哪来的还有一笔贷款?”何女士很疑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系统内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城区职工马先生递交办理的提取公积金贷款资料中,结婚证上显示的“妻子”即为何女士。
  类似事件多有发生。职工黄女士(化名)在中介帮助下,伪造与王先生结婚证、不动产证和契税发票,意图提取公积金7.76万元。“2015年,王先生在高邮购房时办理了商业贷款42万元。中介利用王先生的购房资料,移花接木帮助黄女士骗提。”工作人员猜测。
  目前,这2起线索也已移交广陵区检察院。
  调查
  多是轻信小广告上当的
  被工作人员识破后,一些人坦言,是通过老小区楼道散发的小广告等途径联系上中介的,但手续费较高,一般在10%-30%不等。
  “使用虚假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实行专户管理,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形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
  该负责人提醒,不要听信虚假宣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此带来的后果。
  提醒
  骗提套取公积金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违规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视情通报其工作单位,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其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对以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书》等手段帮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牟取不当利益的机构或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记者 羌伊然
  增设“突发事件”提取业务类型
  根据我市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业务的通知》,今年2月1日起,取消“大病医疗”提取业务类型。
  市住房公积金直管管理部相关人士解释,虽取消“大病医疗”提取业务类型,但增设“突发事件”提取业务类型。依照规定,职工遇到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分支机构研究审核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一般指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四)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签:住房公积金;提取;伪造;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
责编:张慰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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