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过人被车撞伤,但是你见过人被狗撞伤的吗?昨天,扬州市民童先生致电记者,讲述其妻子被一条狗撞伤的事情。“幸好受伤不重,在家休息三四天就上班了,如果真出了大事,我该找谁维权呢?”童先生提出疑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故
女子骑电动车被无主狗撞伤
事情发生在11月27日晚6时多,当时童先生的妻子丁女士骑电动车至广陵区董庄路9号某单位门口时,一只狗从路边突然蹿出。丁女士躲避时车子失控倒地,腿部当即产生痛感,后路人将其扶起。童先生赶到现场后请来交警,交警发现这条狗为流浪狗。
“找不到狗主人,我就把妻子带回家了。”好在丁女士经医院检查无大碍,后在家休息了三四天就上班了,不过检查花费了几百元。遇到无主狗撞人一事,如何维权?童先生也很迷茫。
法律
若是有主狗,狗主人将担责
扬州市法律界人士表示,丁女士一事中,如果找到狗主人,那么狗主人将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狗主人在遛狗过程中,因没有看管好狗,导致狗随意跑动与人相撞,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关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提醒
没牵狗绳?加重侵权责任!
近年来,扬州市法院受理了不少宠物伤人案件,都与养狗人未做好安全防范有关。
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周俊律师介绍,目前在《民法典》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关于各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没有规定减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
明年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或者过失所致损害,不在减轻责任之列。
记者 赵磊
相关链接
遛狗不牵绳
扬州警方开出首张罚单
今年8月,扬州警方发布关于加强文明养犬的提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扬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携犬出户必须牵绳,且犬绳不得超过2米,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违者依法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1月22日,广陵公安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民警在万福西路某小区附近巡查时,发现一条未采取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小鹿犬,该犬只系市民孙某某所有。根据有关规定,民警对孙某某给予罚款处罚,并开具出扬州市区内遛狗不牵绳的首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