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8日扬州讯(扬海轩 吴昊)8月14日,给辖区某码头开出的《安全管理建议建议书》送达给该码头负责人后,扬州港口海事处已向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修造企业开出并送达22份安全管理建议书,这22份安全管理建议书全部为防污染设施设备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缺陷以及提出的安全管理建议。
据了解,扬州港口海事处7月份以来多次开展检查,全面覆盖辖区20多家码头、水上服务区、船舶修造企业,深入核查辖区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船舶修造企业防污染设备器材配备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情况。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家单位都比较重视防污染工作,但在工作落实上单位之间不均衡,规定标准执行上有落差,多数存在未组织溢油培训及演练、未按规定配备溢油应急设备等问题,共发现问题和缺陷78项。海事部门以《安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向辖区各相关单位明确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好安全与防污染的企业主体责任,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对发现缺陷的整改工作,加强港口码头防污染物资资源的配备,进一步提升港口水域防污染和船舶污染物的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生产经营过程中产出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