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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看到血迹后竟跑了 警方3小时速破肇事逃逸案
2017-05-22 16:01: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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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

  中国江苏网5月22日讯 5月18日,在高邮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行驶中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电动车骑手伤势严重。经过调查,警方在事发3小时后成功破获该案。

  昨日,高邮交警部门对外通报了案件详情。

  案发

  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 2人受伤

  今年5月18日下午5点53分左右,高邮市交警大队汉留中队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其辖区内的汤庄镇养殖场附近,一辆三轮摩托车与电动车相撞,有人受伤,需要民警到场处置。

  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马路东侧倒着一辆蓝色的踏板式电动车,地上有不少血迹。

  据了解,事发时电动车上有两人,由于伤势比较严重已经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但肇事车辆和肇事人均不在现场,已经逃离。

  经过对现场的初步勘查后,办案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通过走访路边群众了解更多的线索,一路则沿途调阅相关监控,试图找出肇事车辆行驶的踪迹。

  虽然民警的行动很快,但案件仍陷入了困境。原来,经过走访,民警并没有得到太多有价值的线索,而负责调阅监控的另一路,在连续查看了超市门前、附近红绿灯十字路口及东陵桥等多处监控后发现,由于视频模糊不清,无法准确辨认出肇事车辆。

  与此同时,警方从医院获悉,两位伤者分别为杨某、高某,伤势均较为严重,这让案件的侦办工作变得更加紧迫。

  侦破

  3小时找到嫌疑人,因避让超车导致

  办案民警没有放弃,而是继续通过走访摸排搜寻线索。沿着肇事车辆逃逸的方向,警方扩大了搜寻范围。

  终于,当天晚上9点多,在距离事故现场不远处的一处社会治安监控中,发现了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经确认该车即为肇事车辆,其号牌为苏M1E×××。

  民警当即根据车牌号进行查询,并联系到了车主王某。经过教育,迫于警方的压力,王某最终主动来到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至此,案件成功告破。

  王某今年52岁,兴化人。据她陈述,事发时她驾驶三轮摩托车沿着高邮市甘武线由南向北行驶(该路宽度约为7米),当时路上来往的车辆和行人比较多。

  当行驶到汤庄养殖场附近时,有一辆与王某同方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突然从左侧快速超车。出于避让目的,王某下意识向一旁避让,却不慎撞到了电动车,致使车上骑乘人员杨某(男,60岁)、高某(女,60岁)倒地,不同程度受伤。

  事发后,王某曾将车停在北侧的路口,并下车走到现场查看,此时事故地点已经聚集了不少路人。

  然而,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在看到地上的血迹后,王某心里害怕,竟然悄悄将车开走了。

  目前,两位伤者还在高邮市人民医院接受救治,据医生介绍,其中杨某的伤势更为严重,尚在重症监护室内,未脱离生命危险。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通讯员 冬梅 明宝

  记 者 刘宁

  【警方说法】

  无论是法律账还是经济账,逃逸都划不来

  看到血害怕就跑了?王某的行为也将给自己带来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交警看来,无论算法律账还是经济账,交通肇事逃逸都是划不来的。

  据介绍,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一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二是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追究刑事责任。

  再来算算承担的责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责任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不同,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就不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首先要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根据过错大小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而逃逸一方一旦对事故调查造成影响的,则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后,机动车一般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赔付问题上,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不足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但如果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而且保险公司也是拒赔相关商业保险的。

  “肇事逃逸绝对得不偿失,因为会延误最佳抢救时间,比如本来一周能医好伤的,因为延误可能需要几周才能痊愈,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赔偿可能成倍增加,而要是因逃逸延误抢救导致伤者死亡,赔得就更多。”

  【资料链接】

  哪些行为属于

  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标签:事故;交通;责任;肇事;逃逸;现场;警方;王某;发生;当事人
责编:贾晓君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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