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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银行收费项目已缩减两成
2017-02-28 09:50: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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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江苏网2月28日讯 记者昨从市物价部门获悉,《江苏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明天起正式实施,今后我市商业银行收费将更加规范。

  统计数据显示,近三五年来,我市银行收费项目大幅缩减,此次新政策出台也采纳了不少扬州意见。

  不得超出指导价制定服务价格

  新政策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出现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服务价格,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服务价格,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等12条价格违规行为。

  “简而言之,根据规定,目前扬州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当中仅有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两大类项目是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的全都放开,由银行自主定价。”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三五年以来,我市商业银行的收费进行了大范围清理,就个人业务而言,收费项目整体减少了两成以上,收费行为也更加规范。

  “现在很多收费项目都取消了,以我们银行为例,借记卡密码挂失,网银、手机银行工本费,转账费等这些费用全部都免了,个人收费项目整体减了20%。”江苏银行一位工作人员的说法也验证了物价部门的说法。

  “实际上,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江苏省物价局特意向我们扬州征求了意见,当时我们召开了扬州各家商业银行的座谈会,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其中,多条意见被省物价部门采纳。”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咨询费”

  新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既提供贷款业务服务又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应当严格将贷款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

  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咨询顾问类、资金监管类中间业务服务协议的,不得与贷款发放相捆绑或作为贷款发放的前置条件;与客户签订授信承诺类中间业务服务协议的,不得与担保类中间业务的办理相捆绑或作为前置条件。

  商业银行不得以要求客户购买理财、基金等各类金融产品作为贷款发放或提供融资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强制客户到指定的企业购买保险。

  “这次新规定明确将贷款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从根源杜绝了银行收取‘咨询费’的渠道。”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执法人员认为。

  贷款评估费不得向企业收取

  新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审查时,应当区分自身工作职责和所提供的有偿服务,依法承担尽职调查、押品评估、押品监管等相关成本,不得强制客户到指定的相关机构或企业接受资信调查、押品评估、押品监管等服务。

  商业银行开展综合授信业务时,应当承担与自身权利义务相对应的额度管理、账户监管类等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应当按规定承担他项权证登记费用,不得转嫁给客户。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这个评估是需要交费的,应该由银行承担,但有些银行将这笔费用转嫁给了企业。”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执法人员介绍,如果是个人贷款买房,需要办理一个他项权证进行抵押,这个证的办理费用也是由银行承担的,但个别银行却让客户承担了。“对此,我市现在已经就这两项收费对各家银行进行拉网式检查,清退这部分费用,并对相关涉事银行进行价格处罚。”

  客户服务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新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因特殊情况调整(含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客户,并保留好客户的确认凭据或相关业务凭证。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

  此外,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当加强对客户服务记录档案的管理。商业银行客户服务记录的保存时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

  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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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胡悦 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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